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和体质健康管理评价机制。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抽测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