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增强学生体质健康,帮助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掌握两项以上运动技能。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和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学校、家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其中,在校期间参加体育锻炼不少于一小时。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