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深化体教融合,健全和完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