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市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