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干部调休、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等制度措施,保护干部身心健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公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