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和疏散逃生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学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