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