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为抢险救灾的紧急需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和场地等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