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然灾害发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收到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对灾害发生地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人员、车辆通行;

(三)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清除影响抢险救灾的障碍物,划定、标明并封锁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区;

(四)组织抢修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打通抢险救灾通道,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能够减少人员伤亡、控制灾害总体损失的保障措施;

(六)调拨、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帐篷等抢险救灾物资,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灾区价格稳定;

(七)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八)依法从严惩处造谣传谣、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九)通知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自然灾害的危险等级、演变趋势相适应,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灾害总体损失,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