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具有实战经验的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并指定熟悉有关应急预案、具有较强组织指挥能力的人员作为现场负责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启动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电力、通信、能源、交通运输、社会秩序、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方面需求,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