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响应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各级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灾害发生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服从抢险救援指挥,根据应急预案和灾情险情,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鼓励和支持灾区群众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灾后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