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然灾害发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等级,立即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调配本辖区各类资源和力量,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