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三章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自然灾害危险已经解除的,根据有关规定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