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自然灾害危险已经解除的,根据有关规定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