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及时下达避险转移指令,并对受威胁区域实行动态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避险转移指令,及时转移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
收到避险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主动配合避险转移。灾害威胁解除前,已避险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
应当避险转移人员拒绝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