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减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消防安全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指挥部等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联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