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防灾减灾救灾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抢险救灾、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