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以及预警的自然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自然灾害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自然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自然灾害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向社会公布反映自然灾害信息、咨询或求助电话等渠道和联络方式,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八)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九)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十)转移、疏散或撤离处于预警灾害威胁风险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采取特殊优先保护措施;

(十一)关闭或限制使用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