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及时、准确、无偿播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接受和传播工作,确保第一时间采取电话、广播、短信、入户等有效方式把预警信息通知到辖区各单位、住户和防灾避险责任人。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如实、及时通知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并根据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