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震遗址、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等科普教育资源,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建设灾害科教宣传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积极开展自然灾害研究与防灾减灾救灾教育、科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