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
(二)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
(三)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程;
(四)防汛抗旱工程;
(五)森林草原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工程;
(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风险点区域配套电力通信设施防护工程;
(十一)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