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