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三章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和发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到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鼓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就近原则与经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自发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应当向负责自然灾害应对现场指挥机构报告,服从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