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依托消防救援等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