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实战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指导和组织灾害易发地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实战演练。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需要,制定相应灾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紧急避险实战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