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县自然灾害特点和防治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本县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编制应急保障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编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应急避险的人员职责、预警方式和转移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