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二章 灾害风险防控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的特点和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地址和相关服务信息。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