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二章 灾害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电力、通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