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促进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