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编制本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要求,分别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