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勤勉尽责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