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产业合作交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鼓励市场主体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主体,予以鼓励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金融、投资促进、电力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土地供应、生态环境安全、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用电需求等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指导、服务企业办理项目落地所需的审批事项,促进企业落地投产。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