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有效本市应该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对接,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