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布局,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持续改善农村水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业水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业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