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业水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水环境保护和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的目标。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