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业水污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种植、林业、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作业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