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排放污水和处置废弃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