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西江肇庆段、北江肇庆段及其主要支流、水库集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帮助经营者科学确定栽培的树种、密度及抚育方式,优化林分结构,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树木。

开展植树造林、育林、采伐林木及加工、从事林下经济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和回收、利用、处置相应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