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产养殖经营者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品种、规模、密度和养殖方式,建设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尾水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等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确保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

鼓励和支持封闭式池塘养殖园区建设,统一处理水产养殖尾水;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进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

提倡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殖场所租赁关系,并在租赁合同中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及补偿等事项作出合理约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