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规范、标准。

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禁止在江河、湖区等特别管制水域进行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行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模式。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