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水产养殖集中连片区域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粪污、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综合利用设施,为畜禽、水产养殖者提供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