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水产养殖集中连片区域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粪污、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综合利用设施,为畜禽、水产养殖者提供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