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调解协会应当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调解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完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加强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调解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加强对调解活动的行业自律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