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管理制度,规范调解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补贴和激励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法律职业资格等考试。
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应当保障调解组织按规定设置专职调解员。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调解组织可以按规定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和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