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衔接和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行政复议调解中心,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调解需求较多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