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行政复议调解中心,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调解需求较多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