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调解组织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诉调对接机制,依托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健全与人民政府联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受理来自某一行业领域或者某一地区的案件较多的,可以委派、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