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当事人明确拒绝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与判后答疑,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