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第二十七条有效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