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机构,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