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争议纠纷解决的进程和需要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