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争议纠纷解决的进程和需要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