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下列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